李将公民权利和*治权利国际公约语境下

《公民权利和*治权利国际公约》语境下气候移民的法律地位及其人权保护

《人权》是由中国人权研究会主办的、国内第一份人权学术期刊,创刊于年。

李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后研究人员

《人权》年第3期 为方便阅读,脚注从略。

内容提要:气候变化对人类享有和实现人权形成了严重且紧迫的威胁。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进程在气候变化法和人权法双重路径下展开。在人权法路径下,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义务的产生机制尚不明确,既有人权延伸于气候变化领域的规范路径也不清晰。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具有标志性的“泰提奥塔案”中初步回应了上述不确定性。该委员会确认气候移民能够取得《公民权利和*治权利国际公约》之下的“受害者”地位,并阐释了气候变化触发成员国“不推回”义务的法律条件。基于生命权及环境人权的一般法理,委员会认定气候变化构成对生命权,尤其是个人获得“有尊严生活”权利的严重威胁,为此,成员国被要求履行尊重与确保生命权的积极义务。与此同时,委员会关于气候变化的法理也显示出了保守特征。

关键词:公民权利和*治权利国际公约气候变化气候移民“不推回”义务生命权

气候变化与人权的关系是国际社会当前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bailijif.com/ddts/6567.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